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1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蕭 涵瑞 債務人 孟倍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蕭涵瑞 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孟倍如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43,219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債務人之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所載,債務人蕭涵瑞自民國(下同)10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起息日均為還款日前一個月,故利息起算日為104年7月1日;違約金起算日為債務到期日翌日即104年8月2日。又依借據第五條約定,就學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4年
9月29日以前為1.34%,於104年9月30日調降為1.27%】加碼0.55%,並由債權人自行吸收0.06%,故於104年7月
1日起至104年9月29日止為1.83%,於104年9月30日起至104年12月9日止為1.76%,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計算利息,故自104年12月10日債權人將本件轉列催收款後改按2.76%計付利息。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率20%計算違約金。至請求金額依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撥款通知書所示,借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3,219元,債務人蕭涵瑞未曾清償,故借款本金仍有143,219元未受清償。另債務人孟倍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1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孟倍如、蕭│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143219│涵瑞│7月01日起│9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9月30日起│2月9日止│││││├──────┼──────┼───────┤││││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76%│││││2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孟倍如、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219│涵瑞│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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