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38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鍾毅
陳孟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志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暨違約金起算日符合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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