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黃桂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張明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7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