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第36號、第65號、第84號、第100號、第105號、109年度偵字第2678號、第3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示蔡志豪涉案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志豪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小飛俠」、「 彥昭 」、「 泰迪 」、 吳桂宏 等人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即詐欺集團,被告蔡志豪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27、28、29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且未經本案檢察官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並與吳桂宏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騙金額匯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上手「小飛俠」隨即指示上開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吳桂宏,由吳桂宏於108年9月17日20時27分許,前往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南瑤郵局,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6萬元後,隨即在上開南瑤郵局附近,將提領之6萬元贓款交由上開交付提款卡之不詳成員轉交給上手。嗣上手「泰迪」指示上開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同日20時4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某處,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被告蔡志豪,由被告蔡志豪於同日20時48分許,前往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府前郵局,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領6萬元(部分為告訴人 蕭怡 均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後所存入之款項,被告蔡志豪對告訴人蕭怡均所為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後,隨即在上開府前郵局附近,將提領之上開贓款交由上開交付提款卡之不詳成員轉交給上手。因認被告蔡志豪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該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蔡志豪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泰迪」或「吉澤明步」之人、「 仔仔 」及其餘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仔仔」指示被告蔡志豪於108年9月12日14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錦花門市,領取內有 楊雅棋 之崙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雅棋郵局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之包裹,再轉交「仔仔」收受。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17日19時佯為購物網站工作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 林宜萱 訛稱:其在購物網站上使用之信用卡遭到盜刷,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更正扣款紀錄云云,致告訴人林宜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8年9月17日20時11分、108年9月17日20時14分,各匯款4萬9987元、4萬9985元至楊雅棋郵局帳戶後,由「仔仔」於108年9月17日20時27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南瑤郵局),提領6萬元後,再將楊雅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交付被告蔡志豪使用,由被告蔡志豪於108年9月17日20時48分、108年9月17日20時49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彰化府前郵局),提領6萬元、2萬9000元後,再將領得款項及該張金融卡轉交「仔仔」收受等犯罪事實,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2065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追加起訴,於108年12月19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28號判決認被告蔡志豪就上開犯罪事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而判處被告蔡志豪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065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19日中檢 達民 108偵32065字第1089135047號函及上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可稽。而本案檢察官又就上開同一犯罪事實提起公訴,並於109年8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25日彰檢錫孝109少連偵28字第1099031810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案章戳附卷足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0號卷第7頁)。則本案檢察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於本院重行起訴,且本院繫屬在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被騙金額(新臺幣)人頭帳戶提款人提款時間提款金額(新臺幣)提款地點1林宜萱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7日19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宜萱,佯稱:係購物網站員工,因公司遭到駭客入侵,致林宜萱之前在該網站消費之信用卡遭到盜刷,需驗證林宜萱永豐銀行帳號2次云云,致林宜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以手機轉帳方式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①108年9月17日20時11分許②108年9月17日20時14分許①4萬9987元②4萬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楊雅琪 )吳桂宏108年9月17日20時27分許6萬元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南瑤郵局蔡志豪108年9月17日20時48分許6萬元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府前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