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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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85號聲請人 林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先後於民國106年2月19日、3月19日、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4│林蒼│永豐商業銀行龍江│3,500元│105年10月15日│0000000│7個月││││分行│││││├──┼─────────┼────────┼─────────┼───────────┼────────┼────────────┤│005│林蒼│永豐商業銀行龍江│3,500元│105年11月15日│0000000│8個月││││分行│││││├──┼─────────┼────────┼─────────┼───────────┼────────┼────────────┤│006│林蒼│永豐商業銀行龍江│3,500元│105年12月15日│0000000│9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