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19號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王國樹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阮英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