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邵軒 被告堅良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慶章 法定代理人 趙玟淑
趙偉翔 被告趙慶章兼 趙朝陽 之繼承人
趙玟淑即趙朝陽之繼承人趙偉翔即趙朝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8,614元,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張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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