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沛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國民住宅貸款借據暨其契約條款,依契約條款第九條之規定,借款人未按期繳款經催告後,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仍不清償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依法追償外,並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標準加收違約金。故請釋明就本件債務人之欠款已有催告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欠款,並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及提出更正金額之欠款明細以資釋明。(如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暨將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