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福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桂芳 被告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寶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18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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