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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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18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侯金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賴政雄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因第三人之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培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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