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富發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富發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富發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於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一百年三月二十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