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c.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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