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債權人雲林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美淑 、 吳俊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年月日具體載明各段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
二、請具體載明各段利息、違約金之利率。
三、請列舉違約金之計算式。
四、債務人汪美淑、吳俊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