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2,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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