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52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8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6月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129,398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惟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