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17號原告 李陽 被告 王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靖雅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17號原告 李陽 被告 王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