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1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甲○○於民國95年6月26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
客車(下稱A車),行經台北市○○區○○路處,因酒後駕
車、駕駛不慎之過失,碰撞第三人 蕭銘宏 所駕駛之0009-EN
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嚴重受損。
㈡B車,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且尚在保險期間,經被保
險人 黃麗鶯 向原告書面通知辦理出險且經查證屬實,並賠付
必要修復費用合計新台幣(以下同)8萬9378元(內含工資
及塗裝共3萬8561元、零件5萬817元)。原告同時依保險
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經查,A、B兩車於上開時地發生碰撞事故,致B車受損及
維修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警方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一紙、行、駕照各一紙、理賠申請書一紙、估價
單六紙、車損照片十三張、發票一紙等件為證;其中車禍事
故部分,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函調
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足稽,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及談話紀錄表顯示,被告駕駛A車沿光明路南向北行駛
至肇事處,右前葉子板撞擊同向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內之B車
左後側,致B車再推撞前方電線桿,A車亦應而翻覆肇事,
足見A車行車未保持安全間距,被告應負本件事故之過失責
任,堪予認定。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據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B車受損,以修
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
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8萬9378元(其中零件為5萬
817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
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4年11月28日領照使用,有
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
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
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95年6月26日為止,B車
已實際使用7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1萬938元之後,應以3萬9879元
為限(即00000-00000=39879,計算式詳下載),加上
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及「塗裝」共3萬8561元,合計為
7萬844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7
萬8440元部分,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3月29日起
,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50817×0.369×7/12=10938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1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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