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簡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簡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豐指定辯護人沈芳萍(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豐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慶豐因詐欺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現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事實,參酌其之前已有多次另案經法院通緝之前例,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2月4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其所涉本案自白犯罪,並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暨於107年3月16日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50日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既經本院判決有罪,並處以得易科罰金之拘役50日,兼衡量被告因本案已羈押40餘日,所餘刑期復得易科罰金,故認本件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首揭規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