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 蘇勝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 余昌財 │台新銀行│108年1月30日│52,642元│CJ0000000│││三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