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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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上訴人 張筱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荊偉政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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