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雲安被告邱光明上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雲安、邱光明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