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李宛芝 律師被告 陳國輝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為被告供擔保新台幣參萬元後,得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原判決正本主文應更正增列第五項為「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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