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58號原告 陳雪琳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被告 詹薩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1,6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