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紀景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