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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