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告 朱子朋朱仲平 被告 謝文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緝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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