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呂鳳主 被告 張彩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易字第1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