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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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雋孜 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光復 被上訴人寶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卜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