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 陳瑞祥 被告 陳太平
陳建霖 陳順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9,529元(760×49
81.02×1/6=619,5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