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自94年7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25日,犯收受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25日以95年度訴緝字第35號(偵查案號:基檢95年度毒偵字第30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所犯之罪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與法要有未合,應予准許。另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之部分,非在減刑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027號受刑人甲○○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巷4之1號(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94年7月26日起至94年11月25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罪,經基隆地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35號(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30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