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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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 莊谷中 地政士即失蹤人 李地 之財產管理人相對人即失蹤人李地原籍設臺中州能高郡國姓 庄國姓 七十二番地之四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地(男、日據時期明治21年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臺中州能高郡國姓庄國姓七十二番地之四)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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