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計收一期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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