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詹文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