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曉偉
陳文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9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件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林曉偉、陳文彬所涉本件犯行,與同署檢察官前以110年度偵字第2789、3088、5544、5722號向本院起訴之詐欺案件(審理案號: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於民國110年9月28日繫屬本院,此有蓋用本院收文章之該署110年9月27日雄檢 榮萬 110偵9390字第1100058924號函及110年度偵字第9390號起訴書可稽。惟,本院11
0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案件已於110年8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4日宣判,有該案之審判程序筆錄及判決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追加起訴,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即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