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陳致同 被告 石宗民
江基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王惠芬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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