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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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裕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0,808元,及其中新臺幣74,738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165元,及其中新臺幣97,330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