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王新坤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維基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萬4,414元【計算式:○○○鄉○○段○○○○○號公告土地現值6,500元×327平方公尺×1/4)+(同段1108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4306.18平方公尺×1/2)+593建號房屋權利範圍1/2現值38,900元+未保存登記建物現值51,900元+1,399,149元=417萬4,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382元。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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