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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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川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6,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