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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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貢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貢運華於民國104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9年05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
6.3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6年11月13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7%,計息利率為7.45%)。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1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47,098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乙份、放款往來明細乙份、利率調整變動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貢運華│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1│年息7.45%│││547098││1月13日起│2月12日止││││元│├──────┼──────┼───────┤││││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8.94%│││││2月13日起│9月12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45%│││││9月1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