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予弘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予弘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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