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邱國維 被告 張坤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胡慧滿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