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民國95年3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於95年
3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證,惟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紙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