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玉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羅玉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葛志龍、 莊瑞娟 於本院第一審嚴詞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查,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