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0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瑜玲┌─────────────────────────────────────────────────┐│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89號│├─┬───────────────┬──────────┬──────┬───┬─────┬───┤│編│發行公司│債券名稱│債券號碼│張數│面額│息券││號│││││││├─┼───────────────┼──────────┼──────┼───┼─────┼───┤│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00000000000A│1│1,000,000│第6次│││龍潭分公司│累積次順位債券││││至第10││││││││次共5││││││││張│├─┼───────────────┼──────────┼──────┼───┼─────┼───┤│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00000000000A│1│250,000│第6次│││龍潭分公司│累積次順位債券││││至第10││││││││次共5││││││││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