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386號聲請人 呂欣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