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金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嬌選任辯護人楊宗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瑞嬌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與Makhinhtwemaw連帶沒收。
事實
一、黃瑞嬌與其在緬甸之成年女性友人Makhinhtwemaw(緬甸籍,尚未經檢察官偵辦)均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渠等竟共同基於非銀行辦理國內外(起訴書誤載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茲予更正)匯兌業務之單一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2月16日起至
102年8月5日止,對外辦理臺灣與緬甸間之匯兌業務,並接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范圳湳 、 裘逸郡 、 李名莉 、 閻杏春 、 王根秀 、 曹興昌 、 盧福初 、 王根菊 及其他不特定客戶委託,利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從事臺灣與緬甸間之匯兌業務,以賺取匯差利益。其辦理方式為:如附表一所示之 曹品萱 、范圳湳、裘逸郡、李名莉、閻杏春、王根秀、曹興昌、盧福初、王根菊等人先將所欲匯出之緬幣金額告知黃瑞嬌,黃瑞嬌依緬幣兌換新臺幣之銀行牌告匯率,加計新臺幣(下同)
0.00006至0.0001元之匯差後(如牌告匯率為緬幣1元兌換臺幣0.0309元,則係以緬幣1元兌換臺幣0.03096至0.0310元之匯率進行兌換),告以上開客戶應匯入之臺幣金額,再由客戶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存(匯)至如附表一㈠、㈡所示之帳戶中,黃瑞嬌於收受該等款項後隨即通知其在緬甸之友人Makhinhtwemaw將等值之緬幣存入客戶指定帳戶,渠等則以此方式共收受50,451,987元(起訴書誤載為「5,015萬1,987元」,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存(匯)款者之姓名/轉出之帳號、日期、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㈠、㈡所示);反之,緬甸方之客戶如欲將款項匯予臺灣之指定帳戶者,由在緬甸之Makhinhtwemaw收受等值緬幣後,黃瑞嬌隨即再依銀行牌告匯率加計匯差所計算之等值新臺幣,以附表二㈠、㈡所示之帳戶轉帳匯至緬甸方客戶所指定之 楊文聰 等人在臺灣所開立之金融帳戶內,渠等則以此方式匯至客戶指定之臺灣金融帳戶金額共計27,955,198元(客戶指定匯入之帳戶戶名/帳號、日期、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㈠、㈡所示)。渠等並以此方式賺取約略0.2%匯款金額,合計156,814元〈即(附表一之合計50,451,987元+附表二之合計27,955,198元)×0.2%=156,814.37,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個位數即為156,814元,起訴書誤載為「156,214元」,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之不法所得(業經黃瑞嬌於103年9月25日繳回至國庫)。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關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經查:本案被告黃瑞嬌、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下列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要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瑞嬌迭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范圳湳、裘逸郡、李名莉、閻杏春、王根秀、曹興昌、盧福初、王根菊、 趙寬仁 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及證人楊文聰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彰化銀行101年4月5日及101年4月20日匯款回條聯、
102年5月7日 陳秀蘭 匯款申請書、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帳戶之經營地下通匯交易明細表各1份(詳見偵查卷第9、15、18至62、120至123頁)在卷可稽,是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屬實,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95年台上字第1327號、97年台上字第6582號等判決意旨足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接受客戶委託,依銀行牌告匯率加計前開之匯差,向該等客戶收取等值之緬幣或新臺幣,再由被告以匯出新臺幣至上開客戶所指定之各該帳戶或由其在緬甸之友人Makhinht
wemaw(緬甸籍)在緬甸依照自訂匯率兌付等值之緬幣支付予客戶指定之受款對象,因而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自屬辦理匯兌業務,而應受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範,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起訴書誤載為「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罪嫌」,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又被告與其在緬甸之友人Makhinhtwemaw(緬甸籍)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者,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辦理銀行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459號判決足資參酌)。從而,被告先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另按「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條項之立法目的,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保全無涉。參諸立法過程資料,93年增訂該條文時,並不以繳交犯罪所得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如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審理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又本項規定,是為鼓勵犯罪行為於犯罪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其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次按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係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故被告自白,並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對於所為客觀犯罪事實均坦認在卷(詳見偵查卷第150至151頁),且於本院審理時,業將因本案犯罪所得財物共156,814元繳交至國庫乙節,此有本院103年9月25日103年他字第343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見本院卷第63頁)附卷可證,則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及說明,爰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貪圖匯差、手續費等小利而為上開犯行,致政府無法對臺灣與緬甸間之資金往來為有效控管,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推行及合法銀行之業務利益,所為誠屬非是,兼衡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是其素行尚可,及其所為雖對於我國金融匯款交易秩序之掌控造成妨害,惟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尚未直接造成影響,且犯罪時間逾2年,僅不法犯罪所得156,814元,並業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及其犯後偵審自白犯行,態度良好,以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短於思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犯後坦認犯行,深具悔意,犯後已自動將犯罪所得繳交國庫,已如前述,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又衡量被告犯罪情節,實不宜無條件給予緩刑宣告,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爰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啟自新。另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㈢、又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適用之可能(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而被告犯罪所得財物已繳回國庫部分,因不存在所得財物無法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情形,僅不必併為諭知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而已,仍應就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185號判決意旨亦足參酌)。查被告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罪所得共計156,814元,而被告已將其上開犯罪所得向國庫全部繳交完畢,詳如前述,是以,被告因本案之犯罪所得財物並無不能沒收之問題,爰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就被告所繳交至國庫之全部犯罪所得156,814元與共犯Makhinhtw
emaw宣告連帶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之4第2項、第136條之1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
5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匯出之明細表┌────────────────────────────────┐│㈠、客戶存(匯)款至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戶名黃瑞嬌、帳號:072076││0000000號帳戶│├──┬───────────────┬───────┬─────┤│編號│存(匯)款者之姓名/轉出之帳號│交易日期│金額│││││(新臺幣)│├──┼───────────────┼───────┼─────┤│1│ 馬心莉 │100年2月16日│264,800│├──┼───────────────┼───────┼─────┤│2│姓名不詳│100年2月25日│475,840│├──┼───────────────┼───────┼─────┤│3│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3月1日│331,000│││796號)│││├──┼───────────────┼───────┼─────┤│4│ 趙德仙 │100年3月2日│297,500│├──┼───────────────┼───────┼─────┤│5│ 段生耀 │100年3月8日│332,000│├──┼───────────────┼───────┼─────┤│6│姓名不詳│100年3月8日│166,400│├──┼───────────────┼───────┼─────┤│7│ 陳子璇 │100年3月18日│410,000│├──┼───────────────┼───────┼─────┤│8│陳子璇│100年3月18日│290,000│├──┼───────────────┼───────┼─────┤│9│ 曾國明 │100年3月25日│100,800│├──┼───────────────┼───────┼─────┤│10│ 楊莉賢 │100年3月28日│500,000│├──┼───────────────┼───────┼─────┤│11│陳子璇│100年3月29日│500,000│├──┼───────────────┼───────┼─────┤│12│ 馬富強 │100年3月31日│339,000│├──┼───────────────┼───────┼─────┤│13│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4月1日│338,500│││796號)│││├──┼───────────────┼───────┼─────┤│14│于 美華 │100年4月14日│2,180,750│├──┼───────────────┼───────┼─────┤│15│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4月26日│677,000│││796號)│││├──┼───────────────┼───────┼─────┤│1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5月4日│342,000│││796號)│││├──┼───────────────┼───────┼─────┤│17│ 楊恩秀 │100年5月11日│173,000│├──┼───────────────┼───────┼─────┤│18│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6月16日│183,500│││796號)│││├──┼───────────────┼───────┼─────┤│19│ 李冬蕊 │100年6月20日│273,500│├──┼───────────────┼───────┼─────┤│20│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6月22日│181,500│││796號)│││├──┼───────────────┼───────┼─────┤│2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6月29日│177,500│││796號)│││├──┼───────────────┼───────┼─────┤│22│ 李翠美 │100年7月4日│106,800│├──┼───────────────┼───────┼─────┤│23│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7月4日│177,000│││796號)│││├──┼───────────────┼───────┼─────┤│24│ 祁嘉麗 │100年7月7日│164,220│├──┼───────────────┼───────┼─────┤│25│ 楊芝蘭 │100年7月11日│160,875│├──┼───────────────┼───────┼─────┤│2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7月11日│178,250│││796號)│││├──┼───────────────┼───────┼─────┤│27│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7月20日│183,000│││796號)│││├──┼───────────────┼───────┼─────┤│28│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8月5日│189,000│││796號)│││├──┼───────────────┼───────┼─────┤│29│ 馮懷中 │100年8月23日│69,200│├──┼───────────────┼───────┼─────┤│30│馮懷中│100年8月23日│100,000│├──┼───────────────┼───────┼─────┤│31│ 王鈺婷 │100年8月30日│199,000│├──┼───────────────┼───────┼─────┤│32│ 黃新景 │100年8月30日│240,000│├──┼───────────────┼───────┼─────┤│33│姓名不詳│100年9月1日│500,000│├──┼───────────────┼───────┼─────┤│34│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9月1日│394,000│││796號)│││├──┼───────────────┼───────┼─────┤│35│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9月2日│389,500│││718號)│││├──┼───────────────┼───────┼─────┤│36│姓名不詳│100年9月6日│480,000│├──┼───────────────┼───────┼─────┤│37│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9月9日│808,000│││718號)│││├──┼───────────────┼───────┼─────┤│38│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9月9日│202,000│││718號)│││├──┼───────────────┼───────┼─────┤│39│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9月15日│388,000│││796號)│││├──┼───────────────┼───────┼─────┤│40│ 許月娥 │100年9月16日│250,000│├──┼───────────────┼───────┼─────┤│4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9月27日│186,250│││796號)│││├──┼───────────────┼───────┼─────┤│42│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0月3日│185,000│││796號)│││├──┼───────────────┼───────┼─────┤│43│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0月3日│369,500│││796號)│││├──┼───────────────┼───────┼─────┤│44│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0月13日│375,500│││796號)│││├──┼───────────────┼───────┼─────┤│45│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0月21日│320,000│││796號)│││├──┼───────────────┼───────┼─────┤│4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0月25日│375,000│││796號)│││├──┼───────────────┼───────┼─────┤│47│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0月27日│188,500│││796號)│││├──┼───────────────┼───────┼─────┤│48│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0月28日│188,000│││796號)│││├──┼───────────────┼───────┼─────┤│49│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1月1日│376,000│││796號)│││├──┼───────────────┼───────┼─────┤│50│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1月4日│190,000│││796號)│││├──┼───────────────┼───────┼─────┤│5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1月15日│193,500│││715號)│││├──┼───────────────┼───────┼─────┤│52│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1月30日│280,000│││796號)│││├──┼───────────────┼───────┼─────┤│53│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2月5日│193,000│││796號)│││├──┼───────────────┼───────┼─────┤│54│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2月8日│192,500│││796號)│││├──┼───────────────┼───────┼─────┤│55│ 吳兆焜 │100年12月13日│119,000│├──┼───────────────┼───────┼─────┤│5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2月14日│191,500│││796號)│││├──┼───────────────┼───────┼─────┤│57│ 楊萬惠 │100年12月19日│382,470│├──┼───────────────┼───────┼─────┤│58│寶興盛有限公司│100年12月19日│153,300│├──┼───────────────┼───────┼─────┤│59│楊萬惠│100年12月22日│380,000│├──┼───────────────┼───────┼─────┤│60│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2月23日│189,000│││796號)│││├──┼───────────────┼───────┼─────┤│61│ 王興鴻 │100年12月27日│275,940│├──┼───────────────┼───────┼─────┤│62│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0年12月28日│186,000│││796號)│││├──┼───────────────┼───────┼─────┤│63│陳子璇│100年12月30日│500,000│├──┼───────────────┼───────┼─────┤│64│陳子璇│101年1月3日│450,000│├──┼───────────────┼───────┼─────┤│65│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1月5日│186,500│││796號)│││├──┼───────────────┼───────┼─────┤│66│ 蔣煥芬 │101年1月11日│222,600│├──┼───────────────┼───────┼─────┤│67│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1月13日│363,000│││796號)│││├──┼───────────────┼───────┼─────┤│68│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2月8日│183,500│││796號)│││├──┼───────────────┼───────┼─────┤│69│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2月20日│363,000│││583號)│││├──┼───────────────┼───────┼─────┤│70│ 彭愛莉 │101年2月21日│145,800│├──┼───────────────┼───────┼─────┤│7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2月28日│181,500│││583號)│││├──┼───────────────┼───────┼─────┤│72│ 唐正美 │101年2月29日│292,000│├──┼───────────────┼───────┼─────┤│73│ 尹文潔 │101年3月5日│145,600│├──┼───────────────┼───────┼─────┤│74│ 何澄壽 │101年3月8日│363,500│├──┼───────────────┼───────┼─────┤│75│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3月12日│181,000│││796號)│││├──┼───────────────┼───────┼─────┤│76│ 李玲珍 │101年3月15日│166,800│├──┼───────────────┼───────┼─────┤│77│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3月19日│180,750│││796號)│││├──┼───────────────┼───────┼─────┤│78│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3月22日│180,000│││796號)│││├──┼───────────────┼───────┼─────┤│79│唐正美│101年4月3日│181,750│├──┼───────────────┼───────┼─────┤│80│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4月3日│180,000│││796號)│││├──┼───────────────┼───────┼─────┤│81│范圳湳│101年4月5日│246,960│├──┼───────────────┼───────┼─────┤│82│ 李智仁 │101年4月10日│128,100│├──┼───────────────┼───────┼─────┤│83│ 陳村田 │101年4月11日│179,750│├──┼───────────────┼───────┼─────┤│84│姓名不詳│101年4月17日│720,000│├──┼───────────────┼───────┼─────┤│85│范圳湳│101年4月20日│500,000│├──┼───────────────┼───────┼─────┤│8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4月24日│180,000│││796號)│││├──┼───────────────┼───────┼─────┤│87│趙德仙│101年4月25日│324,900│├──┼───────────────┼───────┼─────┤│88│裘逸郡│101年4月25日│400,000│├──┼───────────────┼───────┼─────┤│89│何澄壽│101年5月22日│287,200│├──┼───────────────┼───────┼─────┤│90│ 唐振東 │101年5月25日│107,100│├──┼───────────────┼───────┼─────┤│9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5月30日│176,250│││796號)│││├──┼───────────────┼───────┼─────┤│92│唐振東│101年6月6日│108,300│├──┼───────────────┼───────┼─────┤│93│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6月6日│179,500│││796號)│││├──┼───────────────┼───────┼─────┤│94│ 羅淑敏 │101年6月25日│358,000│├──┼───────────────┼───────┼─────┤│95│ 陳聰奇 │101年6月27日│100,000│├──┼───────────────┼───────┼─────┤│96│姓名不詳│101年7月3日│122,150│├──┼───────────────┼───────┼─────┤│97│陳聰奇│101年7月4日│180,000│├──┼───────────────┼───────┼─────┤│98│陳聰奇│101年7月11日│145,000│├──┼───────────────┼───────┼─────┤│99│ 李菊蘭 │101年7月16日│174,500│├──┼───────────────┼───────┼─────┤│100│ 黃素琪 │101年7月20日│132,000│├──┼───────────────┼───────┼─────┤│10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7月25日│175,000│││951號)│││├──┼───────────────┼───────┼─────┤│102│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7月25日│172,500│││796號)│││├──┼───────────────┼───────┼─────┤│103│黃新景│101年7月27日│174,750│├──┼───────────────┼───────┼─────┤│104│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8月8日│235,000│││951號)│││├──┼───────────────┼───────┼─────┤│105│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8月8日│173,750│││796號)│││├──┼───────────────┼───────┼─────┤│10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8月15日│173,000│││796號)│││├──┼───────────────┼───────┼─────┤│107│姓名不詳│101年8月16日│348,000│├──┼───────────────┼───────┼─────┤│108│ 許順玲 │101年8月17日│104,400│├──┼───────────────┼───────┼─────┤│109│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8月29日│173,500│││796號)│││├──┼───────────────┼───────┼─────┤│110│李名莉│101年9月7日│104,400│├──┼───────────────┼───────┼─────┤│11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9月13日│105,000│││615號)│││├──┼───────────────┼───────┼─────┤│112│李名莉│101年9月17日│105,000│├──┼───────────────┼───────┼─────┤│113│ 羅秋玲 │101年9月17日│150,500│├──┼───────────────┼───────┼─────┤│114│李玲珍│101年9月19日│140,400│├──┼───────────────┼───────┼─────┤│115│李玲珍│101年9月24日│147,000│├──┼───────────────┼───────┼─────┤│11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9月24日│348,500│││796號)│││├──┼───────────────┼───────┼─────┤│117│馬富強│101年10月4日│210,000│├──┼───────────────┼───────┼─────┤│118│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10月5日│230,000│││951號)│││├──┼───────────────┼───────┼─────┤│119│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10月18日│346,000│││796號)│││├──┼───────────────┼───────┼─────┤│120│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10月24日│200,000│││951號)│││├──┼───────────────┼───────┼─────┤│12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10月29日│173,500│││796號)│││├──┼───────────────┼───────┼─────┤│122│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11月6日│180,000│││951號)│││├──┼───────────────┼───────┼─────┤│123│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11月20日│340,000│││951號)│││├──┼───────────────┼───────┼─────┤│124│ 尹以潤 │101年12月5日│348,000│├──┼───────────────┼───────┼─────┤│125│ 楊建達 │101年13月13日│103,800│├──┼───────────────┼───────┼─────┤│126│ 李司怡 │101年12月13日│173,500│├──┼───────────────┼───────┼─────┤│127│何澄壽│101年12月20日│529,000│├──┼───────────────┼───────┼─────┤│128│尹以潤│102年1月8日│174,000│├──┼───────────────┼───────┼─────┤│129│ 朱川賢 │102年1月10日│102,900│├──┼───────────────┼───────┼─────┤│130│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1月14日│339,000│││796號)│││├──┼───────────────┼───────┼─────┤│131│馬富強│102年1月16日│68,000│├──┼───────────────┼───────┼─────┤│132│吃得巧貿易有限公司│102年1月22日│1,157,997│├──┼───────────────┼───────┼─────┤│133│ 陳漢平 │102年1月24日│171,000│├──┼───────────────┼───────┼─────┤│134│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1月25日│340,000│││796號)│││├──┼───────────────┼───────┼─────┤│135│閻杏春│102年1月28日│102,900│├──┼───────────────┼───────┼─────┤│13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346,500│││796號)│││├──┼───────────────┼───────┼─────┤│137│姓名不詳│102年2月7日│297,500│├──┼───────────────┼───────┼─────┤│138│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2月7日│520,500│││796號)│││├──┼───────────────┼───────┼─────┤│139│范圳湳│102年2月25日│104,700│├──┼───────────────┼───────┼─────┤│140│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3月4日│346,000│││796號)│││├──┼───────────────┼───────┼─────┤│14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3月21日│338,000│││796號)│││├──┼───────────────┼───────┼─────┤│142│于美華│102年3月28日│189,200│├──┼───────────────┼───────┼─────┤│143│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4月3日│343,500│││796號)│││├──┼───────────────┼───────┼─────┤│144│ 尹文耀 │102年4月8日│301,020│├──┼───────────────┼───────┼─────┤│145│ 林成春 │102年4月26日│168,500│├──┼───────────────┼───────┼─────┤│14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5月7日│165,500│││796號)│││├──┼───────────────┼───────┼─────┤│147│李名莉│102年5月10日│166,000│├──┼───────────────┼───────┼─────┤│148│盧福初│102年5月29日│159,500│├──┼───────────────┼───────┼─────┤│149│ 張如蘋 │102年5月31日│353,100│├──┼───────────────┼───────┼─────┤│150│盧福初│102年6月7日│159,500│├──┼───────────────┼───────┼─────┤│15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6月14日│315,000│││718號)│││├──┼───────────────┼───────┼─────┤│152│ 楊宗源 │102年6月25日│307,000│├──┼───────────────┼───────┼─────┤│153│盧福初│102年6月28日│151,500│├──┼───────────────┼───────┼─────┤│154│盧福初│102年7月11日│304,000│├──┼───────────────┼───────┼─────┤│155│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7月24日│306,500│││796號)│││├──┼───────────────┼───────┼─────┤│15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8月5日│309,500│││796號)│││├──┼───────────────┴───────┴─────┤│小計│42,721,072│├──┴─────────────────────────────┤│㈡、客戶存(匯)款至中國信託中和分行、戶名陳秀蘭、帳號:00000000││61615號帳戶│├──┬───────────────┬───────┬─────┤│編號│存(匯)款者之姓名/轉出之帳號│交易日期│金額│││││(新臺幣)│├──┼───────────────┼───────┼─────┤│1│ 王根深 │100年9月23日│500,000│├──┼───────────────┼───────┼─────┤│2│ 沈延福 │100年9月28日│400,000│├──┼───────────────┼───────┼─────┤│3│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5月28日│250,000│││632969號)│││├──┼───────────────┼───────┼─────┤│4│ 楊林真 │101年12月4日│138,000│├──┼───────────────┼───────┼─────┤│5│王根秀│101年12月5日│450,000│├──┼───────────────┼───────┼─────┤│6│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1年12月5日│428,000│││044915號)│││├──┼───────────────┼───────┼─────┤│7│ 王根昇 │101年12月10日│246,015│├──┼───────────────┼───────┼─────┤│8│王根昇│101年12月18日│138,000│├──┼───────────────┼───────┼─────┤│9│ 李雙雙 │102年1月17日│600,000│├──┼───────────────┼───────┼─────┤│10│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1月21日│340,000│││825985號)│││├──┼───────────────┼───────┼─────┤│11│王根菊│102年2月23日│400,000│├──┼───────────────┼───────┼─────┤│12│王根菊│102年2月25日│338,000│├──┼───────────────┼───────┼─────┤│13│ 官菊芳 │102年3月18日│341,000│├──┼───────────────┼───────┼─────┤│14│曹品萱│102年5月2日│439,400│├──┼───────────────┼───────┼─────┤│15│ 何旺婷 │102年5月27日│636,000│├──┼───────────────┼───────┼─────┤│16│ 尹明珠 │102年6月5日│481,500│├──┼───────────────┼───────┼─────┤│17│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6月6日│160,000│││036804號)│││├──┼───────────────┼───────┼─────┤│19│ 張東翠 │102年6月14日│480,000│├──┼───────────────┼───────┼─────┤│20│ 張秉翠 │102年6月20日│500,000│├──┼───────────────┼───────┼─────┤│21│姓名不詳(轉出帳號:0000000000│102年7月2日│305,000│││287338號)│││├──┼───────────────┴───────┴─────┤│小計│7,730,915│├──┼─────────────────────────────┤│合計│㈠即42,721,072+㈡即7,730,915=50,451,987│└──┴─────────────────────────────┘
附表二:匯入之明細表┌────────────────────────────────┐│㈠、被告以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戶名黃瑞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出之明細│├──┬──────────────┬───────┬──────┤│編號│客戶指定匯入之帳戶戶名/帳號│交易日期│金額│││││(新臺幣)│├──┼──────────────┼───────┼──────┤│1│不詳│100年3月9日│299,800│├──┼──────────────┼───────┼──────┤│2│不詳│100年3月22日│500,000│├──┼──────────────┼───────┼──────┤│3│不詳│100年4月1日│463,000│├──┼──────────────┼───────┼──────┤│4│不詳│100年4月19日│1,665,000│├──┼──────────────┼───────┼──────┤│5│不詳│100年5月9日│195,000│├──┼──────────────┼───────┼──────┤│6│不詳│100年8月4日│110,030│├──┼──────────────┼───────┼──────┤│7│不詳│100年8月31日│535,000│├──┼──────────────┼───────┼──────┤│8│不詳│100年10月18日│186,500│├──┼──────────────┼───────┼──────┤│9│不詳│100年10月24日│500,000│├──┼──────────────┼───────┼──────┤│10│不詳│100年10月28日│687,022│├──┼──────────────┼───────┼──────┤│11│不詳│100年11月4日│799,750│├──┼──────────────┼───────┼──────┤│12│不詳│100年12月1日│520,000│├──┼──────────────┼───────┼──────┤│13│不詳│100年12月12日│430,000│├──┼──────────────┼───────┼──────┤│14│不詳│100年12月13日│488,400│├──┼──────────────┼───────┼──────┤│15│不詳│100年12月20日│410,030│├──┼──────────────┼───────┼──────┤│16│不詳│100年12月26日│250,030│├──┼──────────────┼───────┼──────┤│17│不詳│100年12月27日│525,700│├──┼──────────────┼───────┼──────┤│18│不詳│100年12月30日│800,000│├──┼──────────────┼───────┼──────┤│19│不詳│101年1月17日│300,030│├──┼──────────────┼───────┼──────┤│20│不詳│101年2月9日│300,000│├──┼──────────────┼───────┼──────┤│21│不詳│101年2月16日│250,030│├──┼──────────────┼───────┼──────┤│22│不詳│101年3月7日│200,030│├──┼──────────────┼───────┼──────┤│23│不詳│101年3月19日│300,030│├──┼──────────────┼───────┼──────┤│24│不詳│101年3月28日│240,000│├──┼──────────────┼───────┼──────┤│25│不詳│101年4月6日│361,338│├──┼──────────────┼───────┼──────┤│26│不詳│101年4月10日│352,000│├──┼──────────────┼───────┼──────┤│27│不詳│101年4月11日│205,000│├──┼──────────────┼───────┼──────┤│29│不詳│101年4月27日│503,530│├──┼──────────────┼───────┼──────┤│30│不詳│101年5月17日│135,500│├──┼──────────────┼───────┼──────┤│31│不詳│101年7月5日│450,000│├──┼──────────────┼───────┼──────┤│32│不詳│101年7月17日│511,500│├──┼──────────────┼───────┼──────┤│33│不詳│101年7月30日│239,430│├──┼──────────────┼───────┼──────┤│34│不詳│101年8月29日│342,030│├──┼──────────────┼───────┼──────┤│35│不詳│101年8月29日│171,530│├──┼──────────────┼───────┼──────┤│36│不詳│101年9月10日│214,409│├──┼──────────────┼───────┼──────┤│37│不詳│101年9月17日│250,030│├──┼──────────────┼───────┼──────┤│38│不詳│101年10月5日│340,276│├──┼──────────────┼───────┼──────┤│39│不詳│101年10月19日│741,780│├──┼──────────────┼───────┼──────┤│40│不詳│101年11月8日│950,000│├──┼──────────────┼───────┼──────┤│41│不詳│101年11月22日│640,530│├──┼──────────────┼───────┼──────┤│42│不詳│101年12月10日│171,500│├──┼──────────────┼───────┼──────┤│43│不詳│102年1月18日│450,030│├──┼──────────────┼───────┼──────┤│44│不詳│102年1月24日│150,030│├──┼──────────────┼───────┼──────┤│45│不詳│102年1月24日│255,830│├──┼──────────────┼───────┼──────┤│46│不詳│102年1月24日│450,000│├──┼──────────────┼───────┼──────┤│47│不詳│102年1月28日│118,680│├──┼──────────────┼───────┼──────┤│48│不詳│102年2月7日│135,030│├──┼──────────────┼───────┼──────┤│49│不詳│102年2月7日│66,030│├──┼──────────────┼───────┼──────┤│50│不詳│102年3月5日│340,000│├──┼──────────────┼───────┼──────┤│51│不詳│102年3月29日│169,000│├──┼──────────────┼───────┼──────┤│52│不詳│102年3月29日│290,000│├──┼──────────────┼───────┼──────┤│53│不詳│102年4月3日│160,425│├──┼──────────────┼───────┼──────┤│54│不詳│102年4月9日│900,030│├──┼──────────────┼───────┼──────┤│55│不詳│102年4月12日│1,000,030│├──┼──────────────┼───────┼──────┤│56│不詳│102年4月12日│157,530│├──┼──────────────┼───────┼──────┤│57│不詳│102年4月12日│135,030│├──┼──────────────┼───────┼──────┤│58│不詳│102年4月12日│479,280│├──┼──────────────┼───────┼──────┤│59│不詳│102年4月17日│672,030│├──┼──────────────┼───────┼──────┤│60│不詳│102年7月1日│111,963│├──┼──────────────┼───────┼──────┤│61│不詳│102年7月26日│479,000│├──┼──────────────┼───────┼──────┤│62│不詳│102年8月2日│160,030│├──┼──────────────┴───────┴──────┤│小計│24,215,743│├──┴─────────────────────────────┤│㈡、被告以中國信託中和分行、戶名陳秀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出之明細│├──┬──────────────┬───────┬──────┤│編號│客戶指定匯入之帳戶戶名/帳號│交易日期│金額│││││(新臺幣)│├──┼──────────────┼───────┼──────┤│1│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1年12月5日│140,000│││5983號)│││├──┼──────────────┼───────┼──────┤│2│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6日│330,500│││4300號)│││├──┼──────────────┼───────┼──────┤│3│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2年3月26日│122,500│││4300號)│││├──┼──────────────┼───────┼──────┤│4│ 陳慶雲 │102年4月3日│119,525│├──┼──────────────┼───────┼──────┤│5│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3日│300,000│││5409號)│││├──┼──────────────┼───────┼──────┤│6│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30日│260,000│││1167號)│││├──┼──────────────┼───────┼──────┤│7│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2年5月2日│477,500│││1167號)│││├──┼──────────────┼───────┼──────┤│8│楊文聰│102年5月7日│350,030│├──┼──────────────┼───────┼──────┤│9│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2年5月13日│330,000│││1167號)│││├──┼──────────────┼───────┼──────┤│10│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2年7月2日│179,400│││6408號)│││├──┼──────────────┼───────┼──────┤│11│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2年7月5日│710,000│││3230號)│││├──┼──────────────┼───────┼──────┤│12│不詳(轉入帳號:000000000000│102年7月9日│420,000│││6408號)│││├──┼──────────────┴───────┴──────┤│小計│3,739,455│├──┼─────────────────────────────┤│合計│㈠即24,215,743+㈡即3,739,455=27,955,198│└──┴─────────────────────────────┘附表三:
┌──┬────┬───────────┐│編號│戶名│銀行帳戶│├──┼────┼───────────┤│1│黃瑞嬌│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2│陳秀蘭│中國信託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