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正義有如聲請書所載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由上資料亦可證其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起入監接續執行應執行之有期徒刑7年
2月、11月;其次,其於107年3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雖記載稍屬簡略(即所載刑8年1月之刑期為為有期徒刑7年2月、11月之接續執行,而上述有期徒刑7年2月、11月為數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嗣經分別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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