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6年度竹秩字第32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吳克宸
游建成 范瀷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600251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克宸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游建成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范瀷騰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吳克宸、游建成、范瀷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0月29日上午4時3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吳克宸、游建成、范瀷騰於上開時、地,因細故發生口角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克宸、游建成、范瀷騰分別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員偵查報告1份。
(三)監視錄影光碟1片。
(四)監視畫面翻拍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謝沛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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