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藍馥萱 債務人 藍瑋恩 債務人 藍瑋婷 債務人 藍艾臻 兼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李卉昕
一、債務人藍瑋恩、藍瑋婷、 蘭艾臻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藍志誠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藍馥萱、蘇李卉昕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志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藍馥萱、蘇李卉昕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38,184元│107年8月25日起至│2.15%│107年9月2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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