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36號原告 廖志乾
邱林美雲 林碧娥 陳健利 原告與被告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3,500元(計算式:1,710,500元+1,472,500元+1,480,500元=4,6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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